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奇幻小说网 >> 大明执刀人 >> 第一百零二章 蓄势【惊喜】

第一百零二章 蓄势【惊喜】 1/2

是夜。

武营,以及与朱棢相熟的洪都右卫开拔,齐齐接受到调令,星夜前往临江府驻军,巩固府治。

临江府,即临江路。至正二十三年(即1363年),朱元璋改临江路为临江府,自古“吴商蜀贾走駸駸”的说法就清楚说明了临江古代商贾云集的盛况,而且还被列为明朝全国33大工商税收城镇之一,史称“舟车孔道,四达之地。府治清江县(县治在今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),辖清江、新淦(今江西省新干县)、新喻(今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)3县。

而在治所清江县,其中除了明初江西四大镇之一并且素有“药都”之称的樟树镇也是赫然在此。

……

凌晨,四下乌漆嘛黑一大片。

新建县至新淦州的官道上,确是有着一道火红长龙连绵不绝。

“三公子,这地盘打下来大都督府肯定会安排好驻兵的阿,我等还大半夜的去那里岂不是白跑一趟了。”队伍中央的一个小青年对着身边的小伙伴问道。

朱棢看着这个大晚上被自己从被窝里逮着提起来的汪大,心里嘿嘿直笑。有起床气也给啧啧憋着吧,这可是大都督府的调令,哈哈哈。还好咱大晚上的睡不着觉,不然也得被气死。

不过自己带出来干活的小伙伴,还是得回应一番的。

“临江可是个好地方,咱不早点去占了地盘,到时候被别人吃进肚子里了,该怎么让他吐出来。所以阿,小汪,先下手为强。你懂的…”

不过他的心里默默地又再加上了一句:

“再说了,就是这种还没有官员任职的地方才好施行咱的计划阿。”

自汉以来,刑法沿革不一。隋更五刑之条,设三奏之令。唐撰律令,一准乎礼,以为出入。宋采用之,而所重者敕。律所不载者,则听之于敕。故时轻时重,无一是之归。元制,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。明初,丞相李善长等言:“历代之律,皆以汉《九章》为宗,至唐始集其成。今制宜遵唐旧。”太祖从其言。

始,太祖惩元纵弛之后,刑用重典,然特取决一时,非以为则。后屡诏厘正,至三十年,始申画一之制,所以斟酌损益之者,至纤至悉,令子孙守之。群臣有稍议更改,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。而后乃滋弊者,由于人不知律,妄意律举大纲,不足以尽情伪之变,于是因律起例,因例生例,例愈纷而弊愈无穷。初诏内外风宪官,以讲读律令一条,考校有司。其不能晓晰者,罚有差。庶几人知律意。因循日久,视为具文。由此奸吏骫法,任意轻重。至如律有取自上裁、临时处治者,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、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、及律无正文者设,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。英、宪以后,钦恤之意微,侦伺之风炽。巨恶大憝,案如山积,而旨从中下,从之不问。或本无死理,而片纸付诏狱,为祸尤烈。故综明代刑法大略,而以厂卫终之。厂竖姓名,传不备载,列之于此,使有所考焉。

明太祖平武昌,即议律令。吴元年冬十月,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,参知政事杨宪、傅瓛,御史中丞刘基,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,谕之曰:“法贵简当,使人易晓。若条绪繁多,或一事两端,可轻可重,吏得因缘为奸,非法意也。夫网密则水无大鱼,法密则国无全民。卿等悉心参究,日具刑名条目以上,吾亲酌议焉。”每御西楼,召诸臣赐坐,从容讲论律义。十二月,书成,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,律二百八十五条。又恐小民不能周知,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,自礼乐、制度、钱粮、选法之外,凡民间所行事宜,类聚成编,训释其义,颁之郡县,名曰《律令直解》。太祖览其书而喜曰:“吾民可以寡过矣。”

洪武元年,又命儒臣四人,同刑官讲《唐律》,日进二十条。五年,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,六年夏,刊《律令宪纲》,颁之诸司。其冬,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《大明律》。每奏一篇,命揭两庑,亲加裁酌。及成,翰林学士宋濂为表以进,曰:“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,明年二月书成。篇目一准于唐:曰卫禁,曰职制,曰户婚,曰厩库,曰擅兴,曰贼盗,曰斗讼,曰诈伪,曰杂律,曰捕亡,曰断狱,曰名例。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,续律百二十八条,旧令改律三十六条,因事制律三十一条,掇《唐律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,合六百有六条,分为三十卷。或损或益,或仍其旧,务合轻重之宜。”九年,太祖览律条犹有未当者,命丞相胡惟庸、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,厘正十有三条。十六年,命尚书开济定诈伪律条。二十二年,刑部言:“比年条例增损不一,以致断狱失当。请编类颁行,俾中外知所遵守。”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,取比年所增者,以类附入。改《名例律》冠于篇首。

为卷凡三十,为条四百有六十。《名例》一卷,四十七条。《吏律》二卷,曰职制十五条,曰公式十八条。《户律》七卷,曰户役十五条,曰田宅十一条,曰婚姻十八条,曰仓库二十四条,曰课程十九条,曰钱债三条,曰市廛五条。《礼律》二卷,曰祭祀六条,曰仪制二十条。《兵律》五卷,曰宫卫十九条,曰军政二十条,曰关津七条,曰厩牧十一条,曰邮驿十八条。《刑律》十一卷,曰盗贼二十八条,曰人命二十条,曰斗殴二十二条,曰骂詈八条,曰诉讼十二条,曰受赃十一条,曰诈伪十二条,曰犯奸十条,曰杂犯十一条,曰捕亡八条,曰断狱二十九条。《工律》二卷,曰营造九条,曰河防四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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